根河市332国道取料坑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网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现将根河市332国道取料坑生态修复治理项目首次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根河市332国道取料坑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2)建设性质:新建;
3)建设地点:根河市332国道取料坑;
******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2000万元建设“根河市332国道取料坑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取料坑占地面积201108m2******有限责任公司粉煤灰,完成取料坑的生态修复治理,恢复区域植被及生态功能。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张庆喜
联系电话:******
三、环评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 工
联系电话:******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主要内容
主要工作程序是通过对周围环境调查分析,并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咨询工程技术人员等,基本掌握与项目生产、环境相关的因素,通过数学模型计算等方法,预测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同时针对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便为项目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主要评价内容是在加强工程分析、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把工程分析、清洁生产、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对策、事故风险评价作为评价重点,分析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的环节及产生量,提出合理、经济、可行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并评价其可行性,使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
五、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_665329.html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方式等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地方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提出项目环保可行性意见及要求。
2)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提出完善项目环保措施、防止项目污染的意见和要求。
3)在编制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将再次进行公告。
4)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后,查阅报告书简本,了解情况。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将提供方便或解答。
5)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将认真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公示日期自此10个工作日内。